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8號
TPDV,101,訴,168,2012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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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所有權,縱有事實上處分權,仍無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況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間以買賣原因移轉系爭房屋事實上 處分權之上開前手間,有無均係怠於行使權利情事,從而原 告代位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請求撤銷被告葉海瑞就系爭房 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代位李文樹、林 添福之繼承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0年度 司執字第109624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屋所為之查封程 序予以撤銷,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本院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審酌後,核與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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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