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55號
TPDV,107,司執消債清,55,20190430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聲請人即債 王綉娟 
務人        
            4樓               
相對人即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2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第一頁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雅妮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號2樓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王欣友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27號、125號2樓及125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樓及41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第二頁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相對人即債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對人即債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之1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三頁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
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又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
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
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
項、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王琇娟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
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民國107年11月20日民
事聲請狀、108年1月8日補正文件狀、108年2月1日補正文件
狀、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04年、105年、106年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本院108年2月15日調查筆錄,其
中就彰化銀行敦化分行存款(帳號:527286011837)、華南
銀行和平分行存款(帳號:121200644233)及台灣銀行大安
分行存款(帳號:086004337893)分別僅有新臺幣(下同)69
元、11元及4元,無清算之實益,認應予排除於清算財團之
財產。仍有餘股之集保帳戶則有:
  (1)日盛證券雙和分公司:彥武141股、三商72股、大穎896
    股,其中彥武及大穎公司之股票已下市無法委賣,三商
    公司之股票僅價值806.4元〔72股X11.2元(108年2月15
    日股價)=806.4〕,無變價實益。
  (2)凱基證券建成分公司:味全、愛之味、台化各1股,無變
    價實益。
  (3)元大證券八德分公司:泰豐14股,僅價值152.88元〔14
    股X10.92元(108年2月15日股價)=152.88〕,無變價
    實益。
  (4)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則有現金股利998元。
  以上有日盛證券公司107年12月27日日證字第1073000080020
  號函、凱基證券公司107年12月24日民事陳報狀、元大證券
  公司107年12月28日元證字第1070012213號函及宏遠證券公
  司107年12月26日(107)宏證股字第914號函可憑。至於保
  險契約部分,有台灣人壽保單2紙(保單號碼:0000233091、
第四頁  0009809687)、國泰人壽保單6紙(保單號碼分別為:7234445
  701、7251194828、7229773679、9107260665、910726065 
  7、7244485302)、元大人壽保單3紙(保單號碼:LSMK02299 
  9、LSMK110600、LSMK110607)、康健人壽保單1紙(保單號碼
  TWBA033760),經本院函詢各保險公司目前保單解約金金額
  分別為:台灣人壽保單總計328,083元;國泰人壽保單總計
  29,789元;元大人壽保單總計89,023元;康健人壽保單為傷
  害險,無保單價值準備金。此亦有107年10月5日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表、台灣人壽公司107年10月8日台壽字第1070005095號函、
  國泰人壽公司107年12月6日國壽字第1070120287號函、元大
  人壽公司107年12月13日元壽字第1070003810號函及國際康
  健人壽公司107年12月22日康健(保)字第10700014520號函
  在卷可稽。上揭保單預估解約金及宏遠建設公司之現金股利
  共447,893元,債務人於108年3月22日提出等值現金解繳到
  院。另債務人任職之公司依據本院106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裁
  定扣押債務人之薪資共計864,106元,亦於同年2月25日繳款
  到院。是上開保單解約金、現金股利及薪資扣押款共計1,31
  1,999元於同年4月9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
   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
案,
  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
  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 
  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曾芳綠第五頁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