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72號
TPDV,106,司執消債清,72,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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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谷立人
代 理 人 林淑娟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林虹如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高永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林彥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沈志元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營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於民國( 下同)106年8月2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並經債務人以106年9月11日陳報狀陳報無 財產在案,有其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 函附卷足憑,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 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 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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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