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2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谷立人代 理 人 林淑娟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林虹如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代 理 人 蘇志成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代 理 人 何新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代 理 人 高永杰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代 理 人 林彥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代 理 人 沈志元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陳營尉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80號裁定於民國( 下同)106年8月24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定在卷 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並經債務人以106年9月11日陳報狀陳報無 財產在案,有其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 函附卷足憑,本院於106年11月30日(發文日期)通知債權 人及債務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迄均未陳述不同意見 到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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