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206號
TPDV,106,簡上,206,2017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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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林志達
被上訴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開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
字第115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3,1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
,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3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11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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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