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13號
TPDV,106,重訴,913,2017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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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91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何 榮
被   告 陳鼎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鼎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陳鼎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仟伍佰玖拾伍萬貳仟肆佰零
   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拾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
   拾萬參仟玖佰肆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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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