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97號
TPDV,108,重訴,197,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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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營尉 
被   告 陳鯨文  原住高雄市○○區○○街0號7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捌拾參萬捌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拾貳萬零壹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原告營業所為履行地 ,並以該履行地之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短期營 運週轉金借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7 條可憑(見本院卷 第2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長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銘公 司)於民國89年8 月28日邀同被告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向訴外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信託局)借款 新臺幣(下同)1 億元,並簽訂系爭契約及約定書,約定借 款期間自89年8 月28日起至90年8 月28日止,利息按中央信 託局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0.5%機動計息按月給付,本金屆 期清償,且依系爭契約第3 條及約定書第5 條第3 項約定, 債務如有遲延或有喪失期限利益情事,除自遲延日起依借款 本金餘額按中央信託局基本放款利率加年利率2.5%計付遲延 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前開遲延利率10% ,超過6 個月部分,按前開遲延利率20% 計付違約金;且利 息遲付逾1 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並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 原本。詎長銘公司自89年10月1 日起即未依約繳息還款,經 中央信託局於90年5 月15日發函催告長銘公司及被告還款, 惟均未獲置理,故依約定書第6 條約定,本件借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歷經多次強制執行長銘公司



或各連帶保證人之財產,長銘公司仍積欠9,183 萬8,220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既為上開 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清償長銘公司所積欠上開全部債務 。又中央信託局於96年7 月1 日與伊公司合併,由伊為存續 公司,故伊已概括承受中央信託局前揭對被告之權利義務,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 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 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 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 條第1 項所明定。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5年12月22日函、系爭契約、約定書、中央信託局 國內銀行業務處90年5 月15日函文、借款支用申請書、本院 北院錦90執助戊字第2362號債權憑證、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 分配表、債權額計算書、收回明細表及中央信託局基本放款 利率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第75頁、第 81至125 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 信原告之上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長銘公司向原告借款未 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迄今尚欠9,183 萬8,220 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為長銘公司 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應就長銘公司上開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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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