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2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程致中、程暄淇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伍
仟肆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
仟陸佰捌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