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468號
TPDV,106,訴,2468,2017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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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吳牡丹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牡丹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捌仟壹佰肆拾壹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
  參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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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