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621號
TPDV,109,司促,11621,2020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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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吳欣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甫
陳玟璇
鄭玉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參仟捌佰玖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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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