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5942號
TPDV,109,司促,5942,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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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甫 
      陳玟璇 
      鄭玉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柒仟柒佰捌
  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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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鉅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