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121號
TPDV,109,司促,4121,202003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佩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壹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1/1頁


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宜昌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