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84號
TPDV,108,司促,6984,2019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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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營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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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