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營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明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八年六月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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