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616號
TPDV,108,司促,5616,2019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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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6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 瀚(原名李文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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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