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933號
TPDV,108,司促,3933,201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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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適庸律師(即蔡昇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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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