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適庸律師(即蔡昇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貳萬捌仟捌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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