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441號
TPDV,106,司促,10441,201707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景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煜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林煜勝發支付命令,惟因未釋 明聲請人與第三人謝靜宇就請求標的之總額及提出足資釋明 之文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 年7 月4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是否有債權存在? 及認定債權數額若干?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