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適庸律師(即蔡昇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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