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051號
TPDV,107,司促,6051,2018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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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適庸律師(即蔡昇峰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萬零肆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肆拾壹元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並應於管理蔡昇峰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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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