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6058號
TPDV,104,司促,6058,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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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朝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子(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明華(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志文(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志龍(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永富(即林朝益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朝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迄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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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