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0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林朝財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明子(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明華(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志文(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志龍(即林朝益繼承人) 林永富(即林朝益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朝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陸仟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迄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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