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64號
TPDV,104,司促,264,20150126,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翔宥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敏
代 理 人 潘彥竹、池國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壽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翔宥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