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48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建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承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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