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118號
TPDV,103,司促,3118,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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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盈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311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2年09
     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622元正,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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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