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748號
TPDV,101,司促,15748,201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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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澤井幹雄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熊俊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陸仟叁佰叁
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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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澤井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