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32929號
TPDV,97,促,32929,2008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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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2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利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查債 務人乙○○、甲○○住居於台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區,本 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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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利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