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8年度,4號
TPDV,108,調訴,4,2020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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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明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碧荷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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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