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訴字,108年度,4號
TPDV,108,調訴,4,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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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調訴字第4號
原   告 余明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荷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後
於民國109年1月20日追加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
追加請求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是本件擴張聲明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萬1,098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9,900元【計算式:2萬998元-1萬1,098元= 9,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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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