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執行,且原告之訴業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 明。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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