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辰水電工程行即林桂宏(原名林明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旺旺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不
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9萬0235元(本訴部分29萬0235元+反訴部
分80萬元=109萬0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83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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