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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1年度,52號
TPDV,111,重勞訴,52,202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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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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