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37號
TPDV,110,建,37,202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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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亦無從推算尚未施作部分之工資價額為何。則原告主張 依母約中「AF」燈條之施工總價作為計算損失金額之依據云 云,仍屬無理。
 ㈤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遭業主扣 款15萬7343元之損失,為有理由:
  查被告於履約期間屢經原告催告修繕缺失,但被告最終表示 已無須負擔契約義務而拒絕改善,然被告實仍應負擔契約義 務等節,已如前述。及大魯閣公司以109年4月13日第Z00000 0000號函向原告表示略以:「2.因 貴公司提供之燈具狀況 異常,而 貴公司未即時依合約書第玖條第三項之約定履行 相關責任,致本公司為不影響營運,而先行代為修繕,相關 費用共計157,343元(含稅,細項詳如附件二),應由 貴 公司負擔並給付予本公司」(本院卷二第57至62頁)。據上 ,足見被告就工作物缺失改善作業確有未依約履行之處,並 導致原告遭業主扣款15萬7343元;則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 項關於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損失,應屬有 理。
 ㈥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 所受商譽損失100萬元,為無理由: 
  依前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於履行契約有不完全給付等情,雖 有部分屬實;惟原告除未能證明原有商譽之價值外,就被告 有何侵害原告商譽信用及其所造成之損害數額等情,均未能 提出證據以證明之,本院自難為對原告有利之心證。從而, 原告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商譽損失100萬元,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難以准許。 ㈦綜上,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自行雇工修繕費用39萬6354 元、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保固責任所受損害248萬9990元、原 告遭業主扣款15萬7343元之損失合計304萬3687元,逾此範 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 4萬36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9年12月31日,見本院 卷一第193頁)翌日即11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份,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予以准許。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 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提出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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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魯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設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