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0號
TPDV,108,重訴,10,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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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 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判決意旨參照 )。雖被告國賓飯店、三菱公司辯稱鄒○勤醉後於梯廳徘徊 ,並拍打撞擊電梯門,其等所負賠償責任因鄒○勤與有過失 而得減免云云,惟查被告國賓飯店經營飯店業務,提供餐飲 及酒精飲料並以此營利,乃眾所周知之事實。鄒○勤進入被 告國賓飯店之飯店場所,自應合理預期將用餐暢飲而有可能 陷於酒醉,衡諸事理常情,應由被告國賓飯店對酒醉賓客提 供一定之安全維護,並對危險場所加以警示,非僅苛求酒醉 賓客自行注意。且系爭事故原因為系爭電梯門檻無足夠的固 定強度來固定乘場門於門檻軌道內,造成乘場門受外力後, 門檻脫落致人員跌落,並非門受外力撞擊脫軌後造成人員跌 落,又若當初門檻採取錨件固定於樓板上,或透過牛腿錨定 於牆面上之工法,則此次跌落應可避免等節,為系爭鑑定報 告明載(見系爭鑑定報告第22、23頁)。是本件尚難適用民 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
 ㈣遲延利息:
  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 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是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 請求被告國賓飯店、三菱公司分別連帶給付原告簡○姍、鄒○ 馨、鄒○華、鄒高○珠199萬6750元、307萬5192元、90萬元、 90萬元,及被告國賓飯店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月 8日起(見本院卷㈠第85頁),被告三菱公司自民事訴之追加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1月22日起(見本院卷㈠第121頁),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國賓飯店、三菱公司分 別連帶給付原告簡○姍、鄒○馨、鄒○華、鄒高○珠199萬6750 元、307萬5192元、90萬元、90萬元,及被告國賓飯店自108 年1月8日起、被告三菱公司自108年1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



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美儒
附表:
原告 被告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假執行擔保金額 (新臺幣) 免假執行擔保金額 (新臺幣) 簡○姍 壹佰玖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百分之四十五 陸拾陸萬伍仟元 壹佰玖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元 鄒○馨 參佰零柒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 百分之十 壹佰零貳萬伍仟元 參佰零柒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 鄒○華 玖拾萬元 百分之六 參拾萬元 玖拾萬元 鄒高○珠  玖拾萬元 百分之六 參拾萬元 玖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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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