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無返還利益之必要。經查,原告之匯款申請單上,記載元大京華公司開設於 世華銀行復興分行之帳號,則匯款銀行依其記載,匯至世華銀行信義分行元大京 華公司之帳戶,並無違誤;嗣轉入被告丙○○帳號,已由被告丙○○提領,此為 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元大京華公司受未因該匯款行為,終局受有利益,尚不成 立不當得利之問題,原告主張被告元大京華公司受有利益,應返還其利益等語, 尚不足採。
七、綜上所陳,原告丁○○則未能舉證證明受被告丙○○詐欺等侵權行為之事實,被 告永昌期貨公司亦未一千萬元之利益,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甲○○、乙○○ 幫助或與丙○○共同侵權行為之事實,是原告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應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原告備位聲請被告元大京華公司返還不當得利,則無足取,應予駁回。八、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九、本件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之方法,經核於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 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青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