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740號
TPDV,98,訴,740,20100721,2

2/2頁 上一頁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系爭房屋傾斜之瑕疵,發生於 契約成立前,被告段俊賢依債務本旨而交付系爭房屋,並無 不完全給付之問題,原告以此請求被告賠償,即非有據,此 部分應予駁回。另被告安家公司無違反其對於原告之義務, 亦無履行債務未符契約本旨情事,故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規 定請求解除契約、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571條規定主張被 告安家不得請求報酬應返還已受領之報酬104,000元,均非 可採。從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安家公司給付104,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陸、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及被告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聲請,就 原告勝訴部分均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則應併予駁 回。
柒、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九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家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