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28號
TPDV,104,訴,528,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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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貴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學宏
被   告 陳允恭
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係由「原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起訴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於起訴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為「張榮貴 」,惟依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原告之董事長應為「黃世祿」 ,此有原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份在卷可稽,是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是否係由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起訴, 即有疑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本件確係由原告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起訴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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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華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