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07號
TPDV,111,訴,807,20230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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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⑵關於原告所交付系爭契約第1期工作項目是否有被告所述之瑕 疵,原告主張:原告所交付之系爭契約第1期工作範圍內並 無被告所述瑕疵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7頁),被告則抗辯 :原告從未交付堪用之第1期工作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74頁 )。此部分關於瑕疵之主張,屬對被告有利之事實,應由被 告舉證,對此被告係舉被證3、13、14、15、22為證(見本 院卷三第176頁)。經查:
 ①依被證3所示之原告與在一起公司間110年7月12日至110年7月 16日Line對話紀錄顯示(見本院卷一第253-267頁),固有 訴外人即在一起公司顧問許恩召(NS恩斯)曾傳送:「方案 調整測試中,方案的無效,結果影響到整個產品,結果還是 要新增此問題喔」、「黃總,新的首頁是我和原彩稿核對之 後,發現仍有多處沒有依照彩稿設定…」、「訂購且付款成 功,但按下返回商店,出現下圖資訊空白,麻煩@Tina Kuo 正月窗口回報工程師」、「我的帳號無法點開查看優惠」、 「從綠界後台登入,今天共五筆測試…後面這三張都沒有收 到email發票,此漏洞需盡快解決」等語之紀錄,惟此為在 一起公司與原告間之對話紀錄,欠缺被告之參與,應先陳明 。此外,被告所提被證3對話紀錄並非連續,無從釐清許恩 召於反映各該問題反映後,原告人員之各該回覆為何,尚無 從證明許恩召所反映之問題是否確實存在,且問題屬系爭契 約第1期工作之範圍,亦無從證明各該問題屬系爭契約第1期 工作範圍內符合民法第492條規定定義之瑕疵。 ②依被證13所示之兩造與在一起公司間110年7月12日至110年8 月10日Line對話紀錄顯示(見本院卷一第303-315頁),黃 昭仁於110年7月2日曾傳送:「正式站伺服器…因為目前在等 待第三方憑證生效,所以有點不穩定狀況。」、鄭瑤琳於11 0年7月10日曾傳送:「依早上會議決議。7月16日為系統第 一期正式上線日,請正月調修bugs並全面測試系統功能服務 正常後」等語之對話紀錄。惟原告係於110年7月5日正式向 被告提出第1期工作,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自無法執黃 昭仁於110年7月2日之對話紀錄抗辯原告交付之第1期工作有 瑕疵。又鄭瑤琳110年7月16日之上開對話紀錄,本即屬民法 第497條規定之請求改善工作之權利行使,黃昭仁亦已於110 年7月12日回覆:「...7/16會完成系統的上線...目前我讓 人員專注在解決問題」等語之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二第307 頁),揆諸上開判決意旨,並無瑕疵性質上不能除去,或瑕 疵雖可除去,但承攬人明確表示拒絕除去之情事,尚不得  適用民法第493條至第495條有關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至於 被證13中許恩召於110年7月23日曾傳送:「這是前台會員登



入google mail登入卻死當無法登入」等語之對話紀錄,併 同下述被證15、22之5大瑕疵一同論述,附此敘明。) ③被告舉被證22之110年7月23日第1期工作第1次驗收會議譯文 節本、被證15之110年7月30日第1期工作第2次驗收會議譯文 節本為證,證明原告交付之第1期工作於第1次驗收有5大瑕 疵(一、可於60秒內重複發簡訊;二、後臺無法新增會員資 料;三、手機版無法顯示購買方案;四、會員個人無法查詢 或修改自己的訂單;五、手機無法做會員登入,見本院卷一 第433-436頁、本院卷二第391-402頁、本院卷三第177-182 頁),顯具瑕疵且不堪用,且於第2次驗收仍無法排除。茲 分述如下:
 ❶可於60秒內重複發簡訊:
  依被證22所示:「許恩召:你不是綁了60秒嗎?那為什麼後 台能夠再發送?你剛剛不到30秒就再按發送,所以是不是也 可以在按驗證碼,然後把自動取消,變…(1:12:07)薛煒 立:這簡訊費是你要花的是不是?這個…了嗎?請回答(1: 12:15),要不然這60秒是要幹什麼用的?鄭瑤琳:Kevin幫 忙回答一下,這個驗證時間還沒有到,可以再發驗證碼嗎? ...薛煒立:沒關係啦一個一個來,繼續測還很多欸」(見 本院卷二第393頁);依被證15所示:「薛煒立:這個我先 補充一下,7/23限制修改時間是7/235點齣,到今天也超過 修正期7天的工作日的時間,然後黃總也回覆說修改完畢了 喔,然後上次專家也特別說這就是A(級)BUG系統漏洞,因為 造成的損失是如果有一個人故意要搞我們公司,他只要重複 發簡訊,那簡訊費就就是我在一起公司要支付喔,因為去上 次驗測也直接問黃總那這個費用是正月要負擔?然後黃總也 沒有講嘛,那是不是我司要吸收這些費用,然後那時候已經 列為是ABUG,專家也認為這是系統漏洞,然後系統漏洞完也 超過七天的改善期了,那麻煩恩斯現在DEMO一下。許恩召: 忘記密碼(操作選項)對不對,發送驗證碼,好,這是剛剛講 的功能,然後我們再開一個。鄭瑤琳:所以現在這個功能測 試是OK還是不OK?許恩召:只要把原本視窗關閉再開一個新 視窗。薛煒立:他沒有用號碼去綁定這件事情。許恩召:我 現在可以再測一次。薛煒立:60秒內還是可以再重複發送同 一個號碼。許恩召:我現在60秒發送了3次到4次。薛煒立: 黃總請問一下這是不是你們的問題?許恩召:因為他會開新 網站,一般試不過他會開新網站再試一次。薛煒立:黃總? 黃總?黃昭仁:嘿。薛煒立:請問是不是你們的問題?黃昭 仁:剛剛是同一個瀏覽器,所以...薛煒立:我不管是不是 同一個瀏覽器,人家駭客還會跟你分有沒有同一個瀏覽器?



有心要搞你的還會這樣分喔?我這件事情我司有沒講過三次 以上,請問有沒有?回答。有沒有列為ABUG而且專家告訴你 安全漏洞?有嗎?黃昭仁:那就是還沒修好嘛。薛煒立:那 你有沒有回覆修好了嘛?回覆幾次修好了阿!你上次回覆修好 了,23號開會現在回覆修好了你們家不用驗收就修好了阿! 你有沒有在管控驗收阿!」(見本院卷一第435-436頁), 固顯示被告、在一起公司於第1次、第2次驗收時反映原告交 付之第1期工作有60秒內重複發送驗證碼簡訊之問題,惟由 許恩召黃昭仁之陳述亦可知驗收當時重複發送驗證碼係因 另行開啟瀏覽器,並以無痕視窗進行操作所致,而原告主張 在一起公司之網站之註冊新帳號至驗證碼發送手機階段,若 同時開啟新的瀏覽器,且以無痕式視窗模式進行操作,仍可 以成功進行同一組帳號申請第二次並完成驗證碼發送手機階 段,亦即可完成發送手機驗證碼之功能乙情,業據原告提出 原證38之在一起公司現行網站(https://joinit.tw/)之註 冊功能操作實錄、原證39之原證38之網站操作實錄截圖各1 份為證(見本院卷二第177-181頁),足見原告所稱目前市 面上通用之瀏覽器難以克服此種無痕式視窗網頁模式開啟瀏 覽器進行操作手機驗證碼之問題,並非子虛,被告尚難以此 問題抗辯原告交付之第1期工作有民法第492條規定定義下之 瑕疵。
 ❷後臺無法新增會員資料:
  依被證22所示:「薛煒立:欸你們這樣Demo會員功能,我在 問會員功能,啊你們答不出來,新增會員你前臺都可以,後 台不能新增。黃昭仁:剛剛在總部管理設定模組二的話,已 經有去Demo過就是註冊跟登入,那我們現在是繼續往下帶, 好那我們再按取消。鄭瑤琳:黃總你暫停一下好不好,業主 既然對會員登入有疑慮的話,就要再展示一次這一個的問題 。薛董抱歉,你要他再重新展示的部分是哪一個?薛煒立: 從後台直接新增一個會員,我要先新增一個會員,你正常一 個後台我要隨時加會員,這是很基本的事情啊,我現在要馬 上加一個會員給鄭處長,請你現在在後台操作一次(1:18 :26),新增一個會員,然後直接告訴我會員的帳號密碼, 我要登記馬上可以登入進去。黃昭仁:那我們回到還是我第 一期的驗收跟我要做到的範圍,齁因為剛剛在講是我後台這 邊您直接去從去新增前台的註冊流程,這個應該Kevin聽得 懂,齁他看他的差異點在哪裡,齁這個Kevin應該可以理解 他的差異點。」(見本院卷二第395頁),固顯示被告、在 一起公司於第1次驗收時反映原告交付之第1期工作有無法從 後臺新增會員問題,惟由系爭契約附件一所示(見本院卷一



第82頁),「供應商/商家管理設定模組」之功能,乃屬系 爭契約之第4期工作項目,被告自不得在第1期工作時,以被 告交付之工作不具備第4期工作之功能為由,抗辯第1期工作 具備瑕疵。
 ❸手機版無法顯示購買方案:
  依被證22所示:「許恩召:所以客人在手機會無法操作到底 買什麼商品?薛煒立:手機不顯示在哪喔?手機版沒有正常 喔你回答一下,是不是嘛。黃昭仁:我要去說明的是我們現 在在第一期裡面,做的內容。薛煒立:這個不是第一期的東 西?黃昭仁:我們我們…回到第一期那,第一期的範圍內容 是商品的管理模組跟法定訂閱的方案的管理模組。鄭瑤琳: 你要做到什麼時候啦,我覺得你這樣子不行啦,你第一期驗 收清單,我剛剛一直要把這邊可以改正的改正,你一直不讓 我繼續下去,然後Demo你也不讓大家繼續下去,你這樣子驗 收怎麼做啦。」(見本院卷二第398頁),固顯示被告、在 一起公司於第1次驗收時反映原告交付之第1期工作有手機版 無法顯示購買方案問題,惟由系爭契約附件一所示(見本院 卷一第81-82頁),「網站購物車」功能為系爭契約第2期工 作「(總部系統)網站購物車」),而顯示會員使用優惠券購 買方案之功能則為第3期工作「行銷工具模組客製化供應商 串接功能」及第4期「供應商行銷工具模組」,被告自不得 在第1期工作時,以被告交付之工作不具備第2至4期工作之 功能為由,抗辯第1期工作具備瑕疵。
 ❹會員個人無法查詢或修改自己的訂單:
  依被證22所示:「許恩召:對我現在是在訂閱,第一個訂閱 出來商品內容看不到,方案看不到,其他都不改,然後訂單 備註我現在打在一起好了,好,你說過都會在對不對,那是 不是在後來訂單(1:40:08)應該都會看到這個東西,我現 在這邊用信用卡,沒關係,先用信用卡,然後這個我就先不 做,就先訂購到寄件人的email,那這邊的部分我就先用預 設好的部分,剛剛講這個都沒問題,我現在按下付款,好, 這個沒問題我就繼續跑,按下立即付款,我都沒有改過,所 以我…優惠卷(1:40:56),現在選擇傳送交易碼,好現在 付款完了,台灣商旅卡我買了一張了,返還商店。那我第一 個想請問說,你剛剛的合約,第五項有寫訂單的查詢跟狀態 ,對不對,那我現在我要回去的時候我只能在首頁,會員要 怎麼看得到我的訂單在哪裡,他完全看不到。黃昭仁:這個 要請你去後台,因為這個在我們的期程後,這不在第一期, 這個請你去後台看一下…鄭瑤琳:我現在是user嘛,user可 以到後台嗎?user可以到後台嗎?...Kevin:會員查詢訂單



的功能在這邊沒有實現。」(見本院卷二第399-400頁), 固顯示被告、在一起公司於第1次驗收時反映原告交付之第1 期工作有會員個人無法查詢或修改自己的訂單問題,惟依上 開許恩召驗收時設定情境可知,乃選擇使用優惠券之訂單, 由系爭契約附件一所示(見本院卷一第81-82頁),此涉及 「網站購物車」、「行銷工具模組客製化供應商串接」及「 供應商行銷工具模組」,而屬系爭契約第2至4期工作,被告 自不得在第1期工作時,以被告交付之工作不具備第2至4期 工作之功能為由,抗辯第1期工作具備瑕疵。
 ❺手機無法做會員登入: 
  依被證22所示:「鄭瑤琳:點進在一起群組,剛剛恩斯測了 他從Line裡面齁連結齁去做登入,去做登入會員的動作,然 後就一直轉圈圈沒有辦法過去,請問這是不是第一期的功能 ,來請回答我,這是不是第一期的功能?是還是不是?請回 答我,請正面回答我。請回答是或不是就好了。黃昭仁:那 個登入是可以啊,我現在用我的手機去做登入也可以啊。鄭 瑤琳:我現在說的是從Line的連結去做gmail的登入,你沒 有看影片看清楚的話可以再看一遍,你可以再看一遍,請你 認真看,他從Line連結裡面點進去,他選了Gmail帳號,好 嗎?」(見本院卷二第401頁),固顯示被告、在一起公司 於第1次驗收時反映原告交付之第1期工作有手機無法做會員 登入問題,惟依上開鄭瑤琳之陳述可知,驗收時之情境乃以 從手機Line中開啟連結為gmail的登入,被告、在一起公司 並未反映無法以手機內建之瀏覽器為網站會員登入。因系爭 契約第1期工作中所謂「總部系統2.總部管理設定模組(包含 前台會員手機註冊/登入功能)」(見本院卷一第81頁), 或系爭契約附件一功能清單中約定之各項模組應具備之功能 (見本院卷一第76-77頁),並無明確約定原告交付之第1期 工作,除應具備手機內建瀏覽器例如Google Chrome、Safar i開啟網站登入之基本功能外,尚應具備以Line開啟網站登 入之進階功能,尚難以此主張屬符合民法第492條定義下之 瑕疵。
 ⑶綜上,被告就原告交付之第1期工作所舉5大瑕疵,均無可採 。
 ⒌原告依民法第507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是否有理由?  按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 ,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 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 約解除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07條定有明文。所謂工作需定 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係指定作人不為其協力義務,承攬之工



作即無從完成而言。查原告業已交付系爭契約第1期工作, 且無被告所述瑕疵,既經本院認定如前,依系爭契約第3條 約定之價金及付款方式,及附件一關於工作時程之約定(見 本院卷一第73、80-82頁),系爭契約之系統設計及付款邏 輯乃係以原告完成第1期工作,並經被告驗收認可後,始可 進行第2期工作及第2期報酬之請款。原告以110年8月5日板 橋莒光郵局第184號存證信函,請求被告回覆確認系爭契約 之第1期工作項目範圍。被告於110年8月6日收受存證信函, 原告110年8月17日台北信義郵局第393號存證信函,向被告 表示終止、解除系爭契約。被告於110年8月18日收受存證信 函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參不爭執事項㈥、㈧),被告仍未驗 收認可原告完成之第1期工作,被告不盡協力義務之行為, 業已導致原告無從依序進行第2期工作,是原告依民法第507 條規定解除系爭契約,應屬有據,堪認系爭契約已於110年8 月18日經原告合法解除。
 ⒍原告依民法第507條規定向被告請求因解除系爭契約所受損害 169萬7625元是否有理由?
  原告主張因契約解除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害共325萬7625 元,其中編號1至3部分,扣除被告業已給付之第1期價金156 萬元後為45萬6000元、編號4為48萬6500元、編號5為60萬元 ,並應加計營業稅15萬5125元,原告仍受有169萬7625元之 損害。茲分述如下:
 ⑴附表一編號1至3部分:
  本件應由原告證明其交付之第1期工作,涵蓋附表一編號1至 3所示項目,惟本件原告所舉證據,僅足以證明其交付之第1 期工作包括附表一編號3-2所示項目,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⒊),另就附表一編號3-2之數量、單位 、單價主張部分,原告雖援引原證31至34為證,惟原證31本 身(見本院卷二第61頁),無從證明為原告曾提交予被告之 報價單,自無從作為原告在附表一編號3-2單價主張之依據 ,而原證32至34,因無從用以證明原告所交付之第1期工作 具有原告在原證34所示之第1期工作以外之功能,亦經本院 陳明如前,亦無從作為原告在附表一編號3-2數量主張之依 據,原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向被告請求201萬6000元,尚難 逕取。
 ⑵附表一編號4部分:
  本件依原告所舉證據,足認有被告追加、變更系爭契約第1 期工作範圍,且追加、變更範圍即如原證27(詳如本判決附 表二)所示,共計22工作天,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參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⒉)。又依系爭契約附件二之約定,提報工時以



每人日7000元(未稅)計價(見本院卷一第84頁),是原告 就附表一編號4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於15萬4000元之 範圍內(計算式:7000元×22人日=15萬4000元),應屬有據 ,逾此範圍,則屬無據。又原告本件請求因解除系爭契約所 受損害325萬7625元,雖原告又同時主張此部分損害尚應扣 除被告業已給付之第1期價金156萬元,惟原告之計算邏輯係 在附表一編號1至3項下予以扣除(見本院卷一第29頁、本院 卷三第157-161頁),是本院在附表一編號4項下上開准許部 分,本於辯論主義,自毋庸再予考慮扣除被告業已給付之第 1期價金156萬元之問題,併此敘明。
 ⑶附表一編號5部分: 
  原告雖主張:被告早於系爭契約簽約前,即要求原告先進行 5月28日過渡網站之製作,原告如實投入製作,因系爭契約 之解除,就5月28日過渡網站之製作成本受有60萬元之損害 云云。惟系爭契約之工作範圍本無包括5月28日過渡網站之 製作,原告就5月28日過渡網站之製作得否向被告請求報酬 ,應視兩造有無就此標的另行達成承攬契約合意而定,原告 以5月28日過渡網站製作成本為解除系爭契約所受損害,主 張顯有誤會,且就所受損害金額60萬元部分,亦顯乏依據, 此部分請求自難遽准。
 ⑷綜上,原告就附表一所示之請求,僅附表一編號4部分,於15 萬4000元範圍內,係屬有據,並得依系爭契約第3條約定, 向被告請求加計5%含營業稅之金額即16萬1700元,其餘部分 ,均屬無據。 
 ⒎原告是否得依系爭意向書向被告請求126萬7500元?    原告雖主張:兩造簽署系爭意向書後,大綜公司取得工業局 之核准補助650萬元,而被告與大綜公司已事先約明系爭補 助案申請倘獲工業局核准,大綜公司將給付獲核准金額之30 %作為被告之費用,原告得依系爭意向書第2條、民法第548 條第1項、第2項、第179條,向被告請求其所取得金額之65% 金額即126萬7500元云云。查系爭意向書第2條固約定:「待 本案獲工業局核定補助後,甲方(按:即被告)將給付自業 主處獲得價金之65%予乙方(按:即原告)。」惟系爭意向 書第5條約定:「(效力)本意向書第壹條之合作範圍與項 目,僅作為將來合作及簽訂合約時之洽談目標,不視為雙方 之要約與承諾,故不得解釋為任一方因此負有義務、責任、 保證或擔保,雙方並無就此合作簽訂正式合作契約之義務」 ,足見兩造業已言明系爭意向書之效力,不代表兩造任一方 負有義務,原告依系爭意向書第2條向被告請求126萬7500元 之費用,顯屬無據。次就民法第548條第1項、第2項部分,



應由原告先行舉證兩造有於系爭意向書後,另行成立有償委 任契約之事實,此部分未據原告舉證,自難逕取。末就民法 第179條規定部分,被告固不爭執有與大綜公司約定,大綜 公司若獲工業局補助,被告得向大綜公司請求78萬元,目前 業已自大綜公司處受領73萬7100元之價金之事實(見本院卷 二第115頁),惟被告自大綜公司處受領獲得價金,乃基於 被告與大綜公司間之法律關係,被告所獲價金之於第三人性 質之原告,並無不當得利或利益原先本應歸屬於原告可言, 原告此部分主張,亦顯無足取。
 ㈡反訴部分
 ⒈被告是否得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第4項約定終止系爭契約 ?
  原告業已交付系爭契約第1期工作,亦無被告所抗辯之瑕疵 ,且系爭契約業經原告先行於110年8月18日合法解除,均經 本院認定如前(參本訴部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⒈、⒋、⒌), 系爭契約既經原告合法解除,自無事後再由被告終止之餘地 ,被告反訴主張其得依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第4項約定終 止系爭契約,並已於111年1月5日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云云, 係屬無據。
 ⒉被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原告返還被告承攬報酬及利息16 0萬6800元,是否有理由?
  被告反訴此項請求主張之前提為,被告得依系爭契約第8條 第2項、第4項約定合法終止系爭契約,原告受領第1期報酬 已無法律上原因,被告並得進一步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 被告返還承攬報酬及利息,惟被告此部分請求之前提並不具 備,即被告並無合法終止系爭契約之事實,被告此項請求自 不得遽准。至於本院認定原告得合法解除系爭契約,概念上 固生兩造於解除契約後,互負回復原狀義務問題,惟此部分 法律適用所據之原因事實,於本件訴訟均未據兩造主張,本 院尤不得自行論斷,否則將違反辯論主義,有任作主張之違 法,特予敘明。
 ⒊被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請求原告賠償遲延違約金113萬8800元 ,是否有理由?
 ⑴按「乙方如未依照附件所示之時程完成各階段之工項,以日 (日曆天)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 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給付予甲方,甲方並得自應付價金中 扣抵。」,系爭契約第5條定有明文。是依此條約定,如原 告遲延交付各期工作,應按每日52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⑵兩造業已合意將系爭契約第1期工作之交付期限展延至110年6 月30日,惟原告係於110年7月5日始正式交付第1期工作,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參本訴部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⒈),原告 自有遲延5日交付第1期工作之事實,被告得向原告請求2萬6 000元(計算式:5200元×5日=2萬6000元)之遲延違約金, 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⒋被告依民法第227條、第493條、第495條規定、系爭契約第8 條第2項約定向原告請求所受損害254萬1884元、所失利益10 萬元,是否有理由?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 ,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因可歸責於承 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 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 契約,民法第493條、第495條分別定有明文。依被告此項所 舉請求權基礎及原因事實可知,被告此項請求之前提為原告 交付之第1期工作有瑕疵,被告得因此請求修補必要之費用 ,並得終止系爭契約,及請求賠償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惟 原告交付系爭契約第1期工作無被告所抗辯之瑕疵,且系爭 契約業經原告合法解除,無從再由被告為終止,均經本院認 定如前(參本訴部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⒋、反訴部分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⒈),被告反訴此項請求,於請求權基礎之初步 審查,即顯屬無據,毋庸再事詳為論斷。
六、綜上所述,本訴部分,原告依民法第507條規定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16萬1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即111年1月8日起 (見本院卷一第171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反訴部分,被告依系爭契約第5條約定請求原告給付2 萬6000元,及自111年1月8日(按:即不爭執事項律師函送 達原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判決加計兩造本、反訴勝訴部分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 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兩造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至兩造本、反 訴敗訴部分所為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附表一:(出處:原證17、30)
項目 品名 次項目編號及規格 (按:次項目編號為本院自加) 數量 單位 單價 (新臺幣) 已花費成本 (新臺幣) 1 商研智慧飯店觀光商店平台系統 (導入管理) 專案管理(PM)、系統分析(SA)、系統設計(SD)、整合驗證(SIT、UAT) 3.5 人月 15萬元 52萬5000元 2 商研智慧飯店觀光商店平台系統建置(總部系統) 2-1美術設計(包含總部企業CI定色設計、總部Web網站RWD介面UI/UX設計、美術素材設計、UserStoryboard設計規劃、Prototoype設計規劃、ArtiseGuild設計) 1.5 人月 12萬元 18萬元 2-2總部管理設定模組 (包含後台帳號管理、會員資料管理(修改、查詢、匯出)、會員購物金、卡片/標章權限設定、後台功能頁瀏覽權限設定、群組權限設定、業代管理設定、供應商管理模組) 0.8 套 23萬元 18萬4000元 2-3商品設定模組(包含商品上下架管理、商品標籤註記功能、商品容量編輯功能、商品分類設定功能、品牌分類設定功能、商品促銷設定功能、分享產品佣金設定功能、商品輪播圖片設定功能、主標籤列設定、主標籤列廣告圖片及網址設定功能、批次調整商品價格功能、推薦商品設定功能、貨到通知列表管理功能、點數積分管理設定功能) 0.8 套 32萬元 25萬6000元 2-4飯店訂房設定模組(包含房間上下架管理、房間標籤註記功能、房間分類設定功能、品牌分類設定功能、房間促銷設定功能、房間輪播圖片設定功能、主標籤列設定、主標籤列廣告圖片及網址設定功能、批次調整房價格功能、推薦房間設定功能、訂房通知列表管理功能、點數積分管理設定功能) 0 套 32萬元 (無) 2-5活動設定模組(包含促銷活動說明、圖文影音上傳功能、活動列表編輯、查詢功能、檔期活動上下架管理模組、限時特惠活動上下架模組、推薦優惠活動上下架模組、熱門優惠上下架管理模組) 0.5 套 22萬元 11萬元 2-6網站新聞設定模組(包含最新消息上架功能、講座上架功能、講座線上報名系統、媒體曝光上架功能、品牌故事上架功能、網站新聞管理列表) 0.5 套 12萬元 6萬元 2-7商品訂單管理模組(包含卡片訂閱方案管理模組、訂單狀態查詢及修改、訂單匯出功能、佣金查詢、匯出功能、運費設定功能、票卷兌換功能、購物須知新增/編輯功能、購物須知列表管理功能) 0.5 套 20萬元 10萬元 2-8飯店訂房管理模組(包含訂單狀態查詢及修改、訂單匯出功能、佣金查詢、匯出功能、房間票卷兌換功能、訂房管理新增/編輯功能、訂房列表管理功能) 0 套 20萬元 2-9行銷工具模組(包含廣告圖片期間設定上傳功能、廣告點擊連結次數查詢、首頁自訂HTML行銷內容區塊、商品分享功能(透過FB、LINE社群分享)、跑馬燈內容及連結設定功能、滿額加價購設定、贈品設定、QRCode優惠代碼設定、佣金撥款狀態查詢、新會員QRCode推薦人功能) 0.5 套 45萬元 22萬5000元 2-10報表分析模組(包含營業額、銷售款數統計圖表、各月份訂單數量統計及金額加總、客製化分析圖表設計、GTM/GoogleConsole串接) 0.1 套 18萬元 1萬8000元 2-11網站購物車(包含卡片訂閱方案、金流自動續約功能、提供貨到付款、綠界信用卡金流模組、第一銀行信用卡金流模組、加入購物車提醒視窗(顯示圖片、名稱、數量、價格) 1 套 18萬元 18萬元 2-12客製化供應商串接功能開發(包含飯店(三家)訂房資料交換API功能) 0 套 12萬元 (無) 3 商研智慧飯店觀光商店平台系統建置(供應商系統) 3-1美術設計(包含供應商Web 網站RWD介面UI/UX設計、美術素材設計、UserStoryboard設計規劃、Prototoype設計規劃、ArtiseGuild設計) 0.3 人月 12萬元 3萬6000元 3-2供應商/商家管理設定模組 (包含後台帳號管理、會員資料管理(修改、查詢、匯出)、會員購物金、卡片/標章權限設定、後台功能頁瀏覽權限設定) 0.5 套 12萬元 6萬元 3-3供應商活動設定模組(包含促銷活動說明、圖文影音上傳功能、活動列表編輯、查詢功能、檔期活動上下架管理模組、限時特惠活動上下架模組、推薦優惠活動上下架模組、熱門優惠上下架管理模組) 0.2 套 9萬元 1萬8000元 3-4供應商商品訂單管理模組(包含卡片訂閱方案管理模組、訂單狀態查詢及修改、訂單匯出功能、佣金查詢、匯出功能、運費設定功能、票卷兌換功能、購物須知新增/編輯功能、購物須知列表管理功能) 0.2 套 10萬元 2萬元 3-5供應商飯店訂房管理模組(包含訂單狀態查詢及修改、訂單匯出功能、佣金查詢、匯出功能、房間票卷兌換功能、訂房管理新增/編輯功能、訂房列表管理功能) 0 套 10萬元 (無) 3-6供應商行銷工具模組(包含廣告圖片期間設定上傳功能、廣告點擊連結次數查詢、首頁自訂HTML行銷內容區塊、商品分享功能(透過FB、LINE社群分享)、跑馬燈內容及連結設定功能、滿額加價購設定、贈品設定、QRCode優惠代碼設定、佣金撥款狀態查詢、新會員QRCode推薦人功能) 0.2 套 22萬元 4萬4000元 3-7供應商報表分析模組(包含營業額、銷售款數統計圖表、各月份訂單數量統計及金額加總) 0 套 5萬元 (無) 3-8網站供應商物車模組(包含金流自動續約功能、綠界信用卡金流模組、加入購物車提醒視窗(顯示圖片、名稱、數量、價格) 0 套 9萬元 (無) 4 需求變更/調整成本費用 詳細資料請參考: https://docs.goo gle.com/presenta tion/d/1x3TeB8ju xgDXKO7zi8QS3ovK kp9AT6Cs/edit#sl ide=id.p1     https://docs.goo gle.com/spreadsh eets/d/1Odgxo0ac pZoExPbwuYLCizGJ ZoSpmodSZGzMmFtn 82E/edit#gid=000 000000     https://docs.goo gle.com/spreadsh eets/d/1gAy_dqCj PolGhd6RcOwihxrx 1-tIUukE/edit#gi d=0000000000     費用以合約議定價格每日8000元計算 69.5 人日 7000元 48萬6500元 5 在一起公司5月28日網站 詳細資料請參考: https://drive.go ogle.com/file/d/ 15cWMnZ-JrDVi6Px s-vUzeR2cb737li_ k/view 1 套 60萬元 60萬元 總計:310萬2500元 營業稅5%:15萬5125元 總計(含稅):325萬7625元 附表二:(出處:原證27)
規格變更/增加表 編號 提出日期 位置 工作天 新需求調整 1 6月30日 會員資料維護 5 原規格已經確認並切版、程式套用,需調整前台程式、設計、切版以及後台資料庫異動及增加管理功能。 一登入進來就顯示審核中,初始應該是未審核狀態,燈號可隱藏或使用灰色圈,狀態文字請用:資料尚未維護 >會員登入後初始狀態 資料審核狀態:未審核 燈號隱藏 原邏輯判斷下程式已經完成,需要改動前台美術設計、切版、程式判斷邏輯、後台程式邏輯、資料庫異動。 2 6/30 會員資料維護同問題12 同上,造成修改增加工時 後台審核通過,前台狀態未更新,燈號和說明也未出現,綠燈的狀態文字說明請使用:會員資料維護完成! >客戶回覆:應是溝通有誤,之前看到一次提供三個燈號,故意思是留下正確的燈號 3 6/30 首頁 商品搜尋列表 商品明細頁 1 愛心外面的圓圈設計改掉,直接使用愛心即可。要重新作圖,並且需要重新測試。 愛心的那個icon請加上黑色陰影,造成立體感,陰影大小再請前端安排看看 4 6/30 主選單/多國語系 2 原規格已經確認並切版,之前確認過作法參照mattiott但後來要改成 開了語言視窗,A.點x的滑鼠變成I的感覺,應該是手指或者箭頭;B.再度點選繁體中文(語言)按鈕或其他連結或點選其他空白處,語言視窗應自動關閉(請參考kkday). 5 6/30 首頁 首頁設定 3 原規格已經確認並切版、程式套用,需調整前台程式、設計、切版以及後台資料庫異動及增加管理功能 首頁的標題在後台需要能夠自訂 請參考kkday,需要大標題與副標題(字體大小可自訂) >>可輸入主標題與副標題,字體大小目前無法自訂 6 7/5 首頁 1 原規格已經確認並切版、程式套用,移除修改等調整需要時間 產品背景應該是白色底,請加一個細灰框(參考kkday);而且容易出現灰底。 >>產品與廣告都要加陰影、產品和最近瀏覽需要另加細灰框 >>設計不建議加陰影 7 7/8 首頁 商品明細頁 1 原規格已經確認並切版、程式套用,移除修改等調整需要時間 手機版不要有左右按鈕,PC版要有 按鈕顯示 手機版本和電腦應是不同的,手機不會出現左右按鈕,直接左右滑動 8 7/13 我的會員卡禮遇 2 儀錶板的設計更改,需要動到套件及程式,並且至少需考慮PC/手機的瀏覽體驗http://example.leoaqu.com/joinit/member-center-card-pass-00000000.html點選[我的會員卡禮遇]時,頁面會跳轉至會員卡禮遇頁,此時請直接從最上面的區塊部分顯示;動作特效執行三秒,點數/金額/晚數 同時開始做動,三秒後同時跑到該結束的位置。 舉例說,如果晚數100,所以三秒會從0跑到100的位置 此icon移動速度快:金額花了三秒,只移動到12點鐘的位置,移動速度比晚數icon慢,這樣清楚了嗎? >>7/12:A.進入頁面後三秒後開始跑儀表板跑三秒。 >>7/13:不好意思,昨晚漏看到選A,但進入頁面後不需要等三秒才開始跑,等一秒就開始跑儀表板 9 7/13 我的會員卡禮遇 4 依照原確認彩稿點選卡片的時候資料都在背面,程式邏輯及版面切版均已經完成。 但變更為應先出現卡片正面 左下角顯示卡號, 然後點選翻面,才出現資料頁面,此調整會動到後端資料欄位設定跟前台切版 10 7/13 會員資料匯入&優惠列表資料匯入 3 第一次提供提供檔案匯入格式程式已經寫好,第二次提供之檔案格式變動許並追加商品購買綁定,程式需要重複撰寫重工 合計(按:合計欄為本院自加):22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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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在一起管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