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認為其搜尋所得之帳號「sangoibm」曾發表嫖妓心得, 而主觀上認為係原告所為,並於107年1月25日於系爭網址( http://npy.sxl.cn/)更新文章,發表如原證三之系爭不實 言論,已致使一般人相信該「sangoibm」帳號為原告持有, 並曾發表系爭嫖妓心得,堪認系爭不實言論不當侵害原告名 譽權及人格權;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請求 被告回復其名譽,即非無據,核其請求被告於系爭網址(ht tp://npy.sxl.cn/)登載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乃有效且 適當之回復名譽方式,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被告於個人FA CEBOOK頁面、PTT論壇上張貼上開道歉啟事之部分,惟依原 告提出之原證一、三之記載所示,被告係於http://npy.sxl .cn/之網址刊載上揭不實言論,依原告提出證據所示瀏覽人 數顯屬於少數,且並未於個人FACEBOOK頁面、PTT論壇上張 貼,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於其他網頁頁面張貼系爭不實 言論,而若允許原告請求刊載如附件之道歉啟事於被告個人 FACEBOOK頁面、PTT論壇上,將可能產生使更多人知悉之情 形,更可能導致兩造之人性尊嚴及人格評價受到不當貶損, 顯已逾回復名譽之適當且必要之處分,因此本院審酌上情後 ,認為原告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登載於被告個人FA CEBOOK頁面、PTT論壇上,即不能准許。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①給付5萬元,及自108年1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以及②被告應將如附件 之道歉啟事,以22大小字體公開刊登於網路論壇(網址:ht tp://npy.sxl.cn/),並另提供上開道歉啟事正本1份予原 告,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以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主文第一項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聲請,因訴之 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附件-道歉啟事
本人乙○○,未經查證於網路上透過圖檔之方式影射甲○○有註冊嫖妓帳號及用該帳號發表嫖妓心得之不實言論,造成甲○○名譽之損害,本人深表歉意,特此向甲○○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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