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後總額分別為李黃阿乍4萬1,806元(計算詳附表4-1) 、蕭麗春與蕭慶龍3萬4,240元(計算詳附表4-2)、許菀恬1 萬1,091元(計算詳附表4-3)、吳宜蓉3萬3,459元(計算詳 附表4-4)、武韡4萬9,304元(計算詳附表4-5)、陳宏泰5, 585元(計算詳附表4-6)、楊雪娥1萬2,093元(計算詳附表 4-7)。至於被告等人另抗辯原告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後, 時隔數年方起訴主張權利,怠於行使權利,亦有過失,應免 除或減輕被告上開不當得利返還金額云云。按損害之發生或 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然定有明文,惟本件原告所請求者係 被告等人應返還不當得利,並非損害賠償,本件情形已經與 前開規定要件不符。且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 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 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查,本件原告起訴 後,未見被告等人即刻且主動將附表三所示增建物全數拆除 並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反而仍於訴訟中提出 抗辯且持續占用,直到接近言詞辯論終結時吳宜蓉、楊雪娥 方拆除一部份增建物,可見原告起訴之行為無法阻擋被告等 人繼續占用系爭土地獲得不當得利,被告所得不當得利數額 之累積多寡,與原告究竟何時主張權利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亦非原告之行為使其發生或擴大,本件自與民法第217條第1 項所定情形不符,被告以此規定抗辯請求免除或減輕不當得 利返還金額,自不足取。
⑷原告請求按月給付不當得利之計算:
依前⑴、⑵所審酌之年息與多層樓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分散之 特性,以及前⑶所述歷年申報地價,並參酌吳宜蓉之增建物 占用面積自110年7月1日起減少如附表六編號4「占用面積」 欄所示,楊雪娥之增建物占用面積自110年9月30日起減少如 附表六編號7「占用面積」欄所示等情,各被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後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應以Σ(各地號加總)當 期申報地價×占用面積×年息÷12×原告應有部分比例÷4(層樓 )【元以下四捨五入】為計算。計算後分別應按月給付相當 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如附表五D欄所示(計算詳附表4-1至附 表4-7)。
⒊從而,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五B、C、D所示之五年不當得利金額暨其 利息與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洵屬正當;逾此範圍 之請求,則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被告等人以附表三所示增 建物占用之等情,業經原告舉證證實;惟被告就系爭2樓以
上排水管線依民法第786條第1項本文抗辯原告應容忍其設置 ,以及被告吳宜蓉、楊雪娥已經拆除部分增建物等答辯,亦 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 請求被告應分別拆除如附表六之C、D、E欄所示土地、種類 、面積、位置之增建物,並將所占用505、505-1地號土地騰 空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506、506-1地號土地騰空返還原 告;並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如附表 五之B、C、D欄所示之五年不當得利金額暨其利息與按月給 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前開部分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假執行之宣告:除被告陳宏泰外,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 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主文第一項部分合於法律 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又主文第二項 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皆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一併酌定相當 擔保,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就被告陳宏 泰之部分,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一:
編號 原起訴聲明(見本院卷㈠第119至122頁) 變更後訴之聲明(見本院卷㈢第251至255頁) 1 被告李黃阿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之圍牆、鐵門、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被告李黃阿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之增建圍牆及其門、雨遮、共用水錶馬達插座、瓦斯管線及瓦斯錶、水龍頭及水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A3面積5.1平方公尺、A4面積0.87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2 被告李黃阿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6-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之圍牆、鐵門、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李黃阿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6-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建物之增建圍牆及其門、雨遮、共用插座、瓦斯管線及瓦斯錶、水龍頭及水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A1面積1.82平方公尺、A2面積0.26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3 被告蕭麗春、蕭慶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之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被告蕭麗春、蕭慶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之鐵窗、雨遮暨延伸的管線(瓦斯管與排水管)、共用水錶馬達插座、瓦斯管線及瓦斯錶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C3面積5.18平方公尺、C4面積0.97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4 被告蕭麗春、蕭慶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6-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之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蕭麗春、蕭慶龍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6-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建物之鐵窗、雨遮暨延伸的管線(瓦斯管與排水管)、共用插座、瓦斯管線及瓦斯錶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C1面積1.82平方公尺、C2面積0.28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5 被告許菀恬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建物之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被告許菀恬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建物之鐵窗、雨遮暨延伸的管線、共用水錶馬達插座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E1面積2.77平方公尺、E2面積0.11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6 被告許菀恬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6-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建物之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吳宜蓉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建物之鐵窗、雨遮、冷氣機,及頂加蓋部分之雨遮2個、屋頂鐵皮、3台室外冷氣機及其鐵架、延伸管線、共用水錶馬達插座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F1面積2.77平方公尺、F2面積0.29平方公尺、H2面積2.82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7 被告吳宜蓉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建物及其頂加蓋部分之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被告吳宜蓉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建物之鐵窗、雨遮、冷氣機,及頂加蓋部分之雨遮2個、屋頂鐵皮、3台室外冷氣機及其鐵架、延伸管線、共用插座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H1面積0.82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8 被告吳宜蓉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6-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建物及其頂加蓋部分之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武韡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之增建圍牆及雨遮、鐵門、圍牆上的排水管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B1面積9.8平方公尺、B2面積3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9 被告武韡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之圍牆、鐵門、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被告陳宏泰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1建物之鐵窗4個、雨遮4個、2台冷氣機暨其雨遮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D1面積0.26平方公尺、D2面積0.57平方公尺、D3面積0.36平方公尺、D4面積0.26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10 被告陳宏泰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之1建物之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被告楊雪娥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1建物鐵窗4個、雨遮4個、冷氣及其雨遮2個,及排水管等增建物拆除,並將所占用如附圖所示G1面積0.84平方公尺、G2面積0.55平方公尺、G3面積1.75平方公尺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11 被告楊雪娥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505-1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1建物及其頂加蓋部分之鐵窗、雨遮、冷氣機、管線等增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被告李黃阿乍應給付原告16萬7,227元,及其中4萬6,004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2萬1,223元部分自109年9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889元。 12 被告李黃阿乍應給付原告4萬6,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67元。 被告蕭麗春、蕭慶龍應給付原告17萬1,195元,及其中4萬6,004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2萬5,191元部分自109年9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957元。 13 被告蕭麗春、蕭慶龍應給付原告4萬6,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67元。 被告許菀恬應給付原告5萬5,466元,及其中4萬6,004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9,462元部分自109年9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958元。 14 被告許菀恬應給付原告4萬6,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67元。 被告吳宜蓉應給付原告13萬3,842元,及其中4萬6,004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3萬3,528元部分自109年9月22日起,其中5萬4,310元部分自110年10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956元。 15 被告吳宜蓉應給付原告4萬6,00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67元。 被告武韡應給付原告24萬6,516元,及其中1萬9,964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2萬6,552元部分自109年9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259元。 16 被告武韡應給付原告1萬9,9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33元。 被告陳宏泰應給付原告2萬7,925元,及其中1萬9,964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7,961元部分自110年4月25日到院之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82元。 17 被告陳宏泰應給付原告1萬9,9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33元。 被告楊雪娥應給付原告6萬0,474元,及其中1萬9,964元部分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4萬0,510元部分自109年10月1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045元。 18 被告楊雪娥應給付原告1萬9,96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33元。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19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附表二:原告所有土地情形
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7 30分之23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5 30分之23 3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2 1分之1 4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2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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