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招牌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262號
TPDV,106,訴,3262,201708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2號
原   告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奇峯
訴訟代理人 劉泰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鶴壽間因拆除招牌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
分裁判費(訴之聲明第三項),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一項
、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上述未繳裁判費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各該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
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
納新臺幣17,335元,原告若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1/1頁


參考資料
福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