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建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74號
TPDV,104,訴,1774,2017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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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4號
原   告 黃彩雲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欽熙
被   告 劉曙雁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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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