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01號
上 訴 人 阮光業
訴訟代理人 俞向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袁珮甄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貳佰元(依
占用面積核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