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前 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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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 │應有部分 │期間 │申報地價 │年息│本件不當得利金額│
│(平方公尺)│ │ │(元/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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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5 │1萬分之806│99年10月1 日至101 年12月31日 │52,960元 │7 %│75,963元 │
│ │ ├────────────────┼────────┤ ├────────┤
│ │ │102 年1 月1 日至104 年9 月30日 │55,120 元 │ │96,3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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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72,3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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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土地面積 │應有部分 │期間 │申報地價 │年息│本件不當得利金額│
│(平方公尺)│ │ │(元/ 平方公尺)│ │(新臺幣) │
├──────┼─────┼────────────────┼────────┼──┼────────┤
│112.75 │1萬分之806│104 年10月1 日至104 年12月1 日 │55,120 元 │7 %│2,9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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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5 │ │104 年12月2 日起 │ │ │1,8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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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元以下四者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