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652號
TPDV,101,訴,3652,201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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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上開數額之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陳明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至原告敗 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 准許。
陸、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斟酌後,認於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為論 述。
柒、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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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