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1040號
TPDV,89,重訴,1040,2007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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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被   告 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被   告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嘉聯皮革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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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