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9年度重訴字第10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律師
被 告 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坤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嘉聯皮革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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