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18號
TPDV,105,重訴,818,2017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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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原   告 日商サンフロロシステム株式會社(即SUN FLUORO
      SYSTEM CO.,LTD)
法定代理人 山田隆清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吉田充雅
      許志任
被   告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君
訴訟代理人 王盈智律師
      吳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太陽氟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太陽氟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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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陽氟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合氟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