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示其餘125萬元,清償長安東路房地裝潢工程費用466萬37 50元及長安東路房地內部傢俱、家電用品約80萬元等情,除 已提出其華僑銀行帳戶存提紀錄(見本院卷三第119及121頁) 到院外,並提出上揭設計委託契約書及馬口設計工作室報價 單(見本院卷二第209及211頁)為證。然甲○○對其婚前確有購 買志邁公司股票一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依其提出之上 開華僑銀行帳戶存提紀錄,記載4筆款項轉帳原因分別為「 連動轉 林志強」、「匯款轉 志邁開發科技」、「匯款轉 林志強」,並無相對應之股票買賣紀錄,參酌甲○○以前提出 其華僑銀行帳戶94年11月15日存提50萬元紀錄旁手寫註記「 紅包」兩字(見本院卷一第293頁),不足認上開4筆轉帳款項 確係出售志邁公司股票所得(參見前㈤⒉⑶所述),且甲○○就其 抗辯之婚後債務「長安東路房地內部傢俱、家電用品約80萬 元」確實存在一節,迄未舉證以實其說不足信為真正等情, 亦均如前述;再甲○○究竟以何筆轉帳或匯款取得之「出售婚 前股票財產」,清償何筆「長安東路房地裝潢工程費用、內 部傢俱及家電用品」之債務亦未敘明,本院無從比對,亦不 足採。準此,甲○○抗辯曾以附表三編號2所示出售婚前購買 之志邁公司股票所得款其餘125萬元清償長安東路裝潢工程 費用、內部傢俱及家電用品云云,不足採信,據此主張應依 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納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 務計算云云,即無所據。
⑶再甲○○抗辯其父母曾於94年7月25日、29日及8月1日贈與20萬 元、30萬元、50萬元、31萬1213元、31萬1213元,總計5筆1 62萬2426元,除以其中140萬元償還長安東路房地貸款外, 並以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其餘22萬2426元,及其公司同事於9 4年7月21日贈與購屋紅包3萬元、丁○○父母於購屋時當場贈 與購屋紅包10萬元,共計35萬2426元,清償長安東路房地裝 潢工程費用466萬3750元及長安東路房地內部傢俱、家電用 品約80萬元等情,除已提出其華僑銀行帳戶存提紀錄(見本 院卷三第123頁)到院,並提出上揭設計委託契約書及馬口設 計工作室報價單(見本院卷二第209及211頁)為證。然依甲○○ 提出之上開華僑銀行帳戶存提紀錄,所指其父母贈與之5筆 款項轉帳原因均為「現金」,其公司同事贈與之購屋紅包3 萬元為「IC 轉帳」,而銀行帳戶內款項轉帳、匯款或提領 之原因本有多端,自不能遽認該5筆現金存入、1筆轉帳款項 係甲○○受贈所得等情(參見前㈤⒉⑷所述),均如前述;又甲○○ 就其所指「丁○○父母於購屋時當場贈與購屋紅包10萬元」、 「婚後債務包括長安東路房地內部傢俱、家電用品約80萬元 」均屬真正等情,均未舉證以實其說,亦不足採;再甲○○究
以上開何筆「受贈財產」,清償何筆「長安東路房地裝潢工 程費用、內部傢俱及家電用品」之債務復未敘明,亦不足採 。準此,甲○○抗辯其曾以附表三編號3所示受贈而無償取得 財產35萬2426元,清償長安東路裝潢工程費用、內部傢俱及 家電用品云云,不足採信,據此主張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2 第2項適用第1項規定,納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云云,亦不足採。
⒉惟甲○○抗辯其於108年6月21日基準日,對玉山銀行之貸款債 務除有附表三編號4至6所示金額外,尚有如附表三編號7所 示貸款債務739萬9626元等情,業據提出其與玉山銀行間房 屋借款契約書(見本院卷三第317至326頁),並有丁○○提出玉 山銀行借款餘額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491頁)為證,堪信屬 實。雖丁○○以甲○○提出之上開房屋借款契約書及以前提出之 玉山銀行借款餘額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315頁),主張甲○○ 於105年5月20日當時,應僅向玉山銀行在950萬元總額度內 ,貸款一筆250萬元款項,故附表編號7所示金額僅為可貸款 額度而非實際已貸款之數額等語;惟丁○○提出之上揭玉山銀 行借款餘額證明書記載簽發日期為111年3月21日,較甲○○提 出之上揭玉山銀行借款餘額證明書記載簽發日期111年1月4 日,應係較新更為完整之記載,又附表三編號7所示739萬96 26元金額之記載,若僅為950萬額度,豈能列於「借款餘額 」項下,再該739萬9626元之記載,若係指與附表三編號6所 示借款餘額加總950萬元額度之差額,但附表三編號6所示借 款餘額204萬8265元與附表三編號7所示借款餘額加總並不等 於950萬元(2,048,265元+7,399,626元=9,447,891元),顯然 該附表三編號7所示借款餘額739萬9626元,並非950萬元額 度之差額。準此,甲○○抗辯其於108年6月21日基準日對玉山 銀行之貸款債務,包括附表三編號4至7所示總計1240萬2044 元等情,堪以採信。
⒊綜上,甲○○抗辯其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以出售婚前所有 汐止房地所得款其餘389萬1070元、出售婚前購買志邁公司 股票所得款其餘125萬元,及自其父母受贈其餘22萬2426元 、自同事受贈3萬元、自丁○○父母受贈10萬元,共計35萬242 6元,清償長安東路裝潢工程費用共計466萬3750元、購買該 房地內部傢俱、家電用品約80萬元,總計約為549萬3496元 之婚後債務,均應納入其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云云 ,不足採信。惟抗辯其於108年6月21日基準日,有如附表三 編號4至7所示對玉山銀行之貸款債務,總計1240萬2044元等 語,則堪採信。
㈧本件無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兩造間夫妻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必要:
甲○○以丁○○在婚內揮霍無度,且為出軌而不斷將名下財產匯 款至國外,減少剩餘財產分配,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於兩造 婚姻家庭生活及兩造子女之扶養照顧付出甚微為由,主張本 件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丁○○關於夫妻剩餘 財產差額之分配。惟按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 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 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 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 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 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兩造於88年9月26日結婚登記,婚後育有89年1 0月6日、00年0月0日出生之子女丙○○、乙○均已成年,嗣於1 08年6月21日簽訂離婚協議書,甲○○反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 係存在不足採,已如前述,足見兩造婚姻關係維持近20年, 離婚時兩造子女已各約19歲及16歲,且甲○○謂丁○○在婚姻存 續期間,對於兩造婚姻家庭生活及兩造子女之扶養照顧付出 甚微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據此泛謂丁○○對於兩造婚姻 生活全無貢獻或協力云云,自不足採;甲○○另以丁○○在婚內 揮霍無度,且為出軌而不斷將名下財產匯款至國外,減少剩 餘財產分配等語,除就附表二編號5至7、9所示總計90萬500 0元匯款時間,與兩造108年6月21日離婚時間密接,丁○○未 能舉證非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應追加計算為 現存婚後財產外,甲○○就所指丁○○揮霍無度云云,並無舉證 以實其說,而上開90萬5000元既已列入追加計算之現存婚後 財產(參見六㈣⒉所述),自不能再重複評價為平均分配有失公 平之情形,自無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必要。是以甲○○據此抗 辯應調整或免除丁○○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云云,不 足採信,丁○○主張本件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並無顯失公平之處 ,無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堪以採信。 ㈨準此,丁○○主張兩造婚後剩餘財產,除兩造不爭執項目及金 額(參見四㈣所述)外,不包括附表一編號19所示動產、編號2 2至24所示不動產計入婚後剩餘財產之數額為2730萬5849元 ,附表二編號1至4、8均不應計入、編號10所示應計入,附 表三編號1至3均不存在,及兩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無 顯失公平,不得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調整或免除等 語,堪以採信;惟主張附表一編號7至18所示保險均不存在 ,附表二編號5至7、9均不應計入、編號11應計入,附表三 編號7所示債務不存在云云,則不足採。甲○○抗辯兩造婚後 剩餘財產,附表一編號7至18所示保險均應列入,附表二編
號5至7、9均應計入、編號11不應計入,附表三編號7所示債 務存在等語,堪以採信;惟抗辯附表一編號19所示動產應計 入230萬元、編號22至24所示不動產計入婚後剩餘財產之數 額僅為2149萬701元,附表二編號1至4、8均應計入、編號10 不應計入,附表三編號1至3應計入債務389萬1047元、125萬 元、35萬2426元,及本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顯失公平依 法應調整或免除云云,均不足採。
七、綜上所述,甲○○反請求主張兩造協議離婚,未經證人親見親 聞其有離婚真意,與民法第1050條規定要件不符,所為離婚 登記無效云云,不足採信;丁○○抗辯兩造已於108年6月21日 協議離婚並登記等語,則堪採信。則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7條第1項規定,反請求確認兩造間婚姻關係存在,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丁○○之婚後剩餘財產應如附表一編號21「本 院認定」欄所示456萬3313元,甲○○之婚後剩餘財產應如附 表一編號34「本院認定」欄所示1729萬6139元,據此計算兩 造剩餘財產之差額為如附表一編號35「本院認定」欄所示12 73萬2826元(17,296,139-4,563,313),應由兩造平均分配, 丁○○請求分配之金額在附表一編號36「本院認定」欄所示63 6萬6413元(12,732,826÷2)之範圍內,核屬有據,堪以採信 ,逾此部分,則不足採。從而,丁○○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之法律關係,訴請甲○○給付其婚後剩餘財產差額 636萬6413元,及其中1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 年10月9日起、其餘536萬6413元自家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13年2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九、丁○○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丁○○勝訴部份, 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其餘假執行 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並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甲 ○○預供相當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十、據上論結,本件丁○○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甲○○ 之反請求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9 條、第78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表(幣別:新台幣元)編號 項目 內容(婚後財產) 基準日:108年6月21日 金額或價值 本院認定 書證出處 丁○○提出 甲○○提出 丁○○主張 甲○○抗辯 丁○○(妻)之婚後剩餘財產 1 存款 台灣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890 890 890 見卷一第369-371頁 2 宜蘭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65,201 65,201 65,201 見卷一第373頁 3 彰化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07,186 107,186 107,186 見卷一第375頁 4 股票 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7股 6,234 6,234 6,234 見卷一第377-379頁、卷二第315頁 5 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99股 13,395 13,395 13,395 見卷一第381-383頁、卷三第167頁 6 保險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范OO,保單號碼:A000000000) 15,186 15,186 15,186 見卷二第53、54頁 7 丁○○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6B0000000) 0 182,084 182,084 見卷二第53、54頁 同左 8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保險人:丁○○,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25,120 25,120 見卷二第54頁 同左 9 丁○○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51,138 51,138 見卷二第54頁 見卷一第447、449頁 10 丁○○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89,217 89,217 見卷二第53、54頁 同左 11 丁○○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102,455 102,455 見卷二第53、54頁 見卷一第451、453頁 12 丁○○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636,851 636,851 見卷二第347頁 見卷一第443、445頁 13 丁○○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RM0000000) 0 640,823 640,823 見卷二第53、54頁 同左 14 丙○○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321,408 321,408 見卷二第54頁 見卷一第455、457頁 15 丙○○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624,178 624,178 見卷二第54頁 同左 16 丙○○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118,419 118,419 見卷二第54頁 同左 17 丙○○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190,938 190,938 見卷二第349頁 見卷二第113、349頁 18 乙○新光人壽保單(保單號碼:A000000000) 0 467,590 467,590 見卷二第351頁 見卷一第459、461頁 19 動產 黃金20兩、鑽石1克拉、紅寶石1克拉、紅寶石0.8克拉、藍寶石0.5克拉、翡翠珠寶x2、珍珠項鍊x3 0 2,300,000 0 無 見卷一第273頁、卷二第493-497頁、卷四第99-103頁 20 計入婚後財產 0 2,606,457 905,000 見附表二 21 總計剩餘財產 208,092 8,564,770 4,563,313 甲○○(夫)之婚後剩餘財產 22 房屋及坐落土地 台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6,權利範圍:全部) 27,305,849 21,490,701 27,305,849 見卷一第25-28、29-32頁、卷三第29頁 見卷一第463-465、285-287、467-469頁、卷三第91-123頁 23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2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0000分之262) 24 未登記增建部分 25 存款 汐止區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 31 31 31 見卷一第471頁、卷二第115頁 26 交通銀行南港分行(現為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 100 100 100 見卷一第279、405、473頁 27 臺灣土地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8 8 8 見卷一第407、479頁 28 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15 15 15 見卷一第407、483頁、卷二第121頁 29 台新銀行副都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178 178 178 見卷一第481頁 30 保險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 77,505 77,505 77,505 見卷一第299-307頁、卷二第273-275、291、293頁 31 計入婚後財產 4,814,497 0 2,314,497 見附表二 32 總計金額 32,198,183 21,568,538 29,698,183 33 債務 -5,002,418 -17,895,540 -12,402,044 見附表三 34 總計剩餘財產 27,195,765 3,672,998 17,296,139 比較夫妻婚後剩餘財產 35 夫大於妻之差額 26,987,673 0 12,732,826 36 妻得向夫請求之數額 13,493,837 0 6,366,413
附表二(納入婚後財產表,幣別同上):
編號 支出項目 納入丁○○剩餘財產 納入甲○○剩餘財產 本院認定 書證出處 期日 項目 名稱 丁○○主張 甲○○抗辯 丁○○主張 甲○○抗辯 丁○○提出 甲○○提出 1 89.06.07 清償負債 丁○○親友林OO借款 0 200,000 0 無 見卷一第265頁 2 89.04.26 丁○○宜蘭市○○路00號5樓婚前房屋貸款 0 1,006,457 0 無 見卷一第263頁、卷二第409、411頁、卷三第187頁 3 89.01.17 償還丁○○婚前保險費、會錢、信用卡等費用 0 200,000 0 無 見卷一第269頁 4 108.05.10 五年內處分 海外匯款給外遇對象 0 45,000 0 無 見卷一第271頁 5 108.05.13 海外匯款給外遇對象 0 175,000 175,000 見卷三第163頁 見卷一第497頁 6 108.05.17 海外匯款給外遇對象 0 100,000 100,000 同上 7 108.05.23 海外匯款給外遇對象 0 380,000 380,000 同上 8 108.06.10 海外匯款給外遇對象 0 250,000 0 同上 9 108.06.20 海外匯款給外遇對象 0 250,000 250,000 同上 10 104.7.23 債權 對向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2,314,497 0 2,314,497 見卷二第231、233-234頁 見卷二第197頁 11 105.5.20 五年內處分 玉山銀行貸出款項(帳號:0000000000000) 2,500,000 0 0 見卷一第491頁 見卷二第215頁 12 總計計入婚後財產金額 0 2,606,457 4,814,497 0 905,000 2,314,497
附表三(扣除債務表,幣別同上):
編號 支出項目 自甲○○婚後財產扣除 本院認定 書證出處 丁○○主張 甲○○抗辯 期日 名稱 丁○○主張 甲○○抗辯 1 94.2.4、3.11、3.14、5.6、5.17 出售婚前84年間購入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房屋,清償婚後新屋裝潢款、購買家電及家俱等支出 0 3,891,070 0 無 見卷一第275頁、卷二第201-211頁、卷三第101-117頁 2 94.11.15、94.12.23、94.12.26 出售婚前86年間購入之志邁公司股票,清償婚後新屋裝潢款、購買家電及家俱等支出 0 1,250,000 0 無 見卷一第293頁、卷二第209、211頁、卷三第119、121頁 3 94.07.21、94.08.01 以丁○○父母贈與10萬元、公司同事贈與3萬及甲○○父母贈與22萬2426元,清償新屋裝潢款、購買家電及家俱等支出 0 352,426 0 無 見卷三第123頁 4 108.6.21 玉山銀行房貸(帳號:0000000000000) 682,326 682,326 682,326 見卷一第315頁 5 108.6.21 玉山銀行房貸(帳號:0000000000000) 2,271,827 2,271,827 2,271,827 同上 6 108.6.21 玉山銀行房貸(帳號:0000000000000) 2,048,265 2,048,265 2,048,265 同上 7 108.6.21 玉山銀行房貸(帳號:0000000000000) 0 7,399,626 7,399,626 見卷一第491頁 見卷三第317-326頁 8 總計扣除債務金額 5,002,418 17,895,540 12,4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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