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B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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