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1年度,152號
TPDV,91,補,152,200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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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右原告與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   日
~B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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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志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