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4年度,29號
TPDV,104,勞執,29,2015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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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元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慕壽石
相 對 人 陳友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04年4月21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 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5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 今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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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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