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0年度,1號
TPDV,110,司催,1,202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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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劉惟信(即洪綺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
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
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查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影印本之列印日期為104年4月份,
請重新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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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