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
聲 請 人 傅忠信(即傅德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
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
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傅德明及其繼承人傅三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並請查明傅三凱有無符合民法第1140條所載規定之繼承人,
若有,請提出其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重新陳報完整之
遺產(股票)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