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828號
TPDV,109,司催,1828,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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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周林雲鶯(即周啟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股東姓名「周林雲鶯」與股票掛失通知函
內容不符,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之聲請狀附表(應更正為「
周林雲鶯(即周啟庸之繼承人)」)。
二、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
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
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
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周啟庸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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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