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法官曾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勘驗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己○○記者會全 程錄影帶內容,該內容為:「(記者問:(涂醒哲)是不是在辦公室做了不該做 的事?己○○:那是歐巴桑是這麼說的。......)這個我要等到當事人能 夠勇敢站出來以後,我才能向各位發言,好不好,因為現在當事人沒有足夠的勇 氣站出來。這個我在這裡,我先hold information好不好?故弄玄虛一下好不好 。(記者問:他是怎麼跟你們講的?)以後再說,以後我讓當事人直接向大家說 ....(記者問:她是親眼看到,還是聽人家講的?)她親眼看到,她不是聽 人家講的..我現在真的沒有辦法具體向大家報告,一定要當事人肯站出來面對 大眾才好...私德問題尚須進一步探討舉證,我們都是要有確實證據的,私德 方面以後再說,今天記者會的內容不包括他的私德,我要跟當事人向大家一起報 告比較好,為了保護當事人,因為連那個跟我說的歐巴桑她都很惶恐,..因為 她也是替人工作的,現在工作又難找,我覺得你們怎麼會那麼精通,還沒發佈消 息你們都知道......我今天沒有亂放話,我今天所有講的都是有證據的, 我一定要一再查證」,可知原告己○○雖顯係被動地遭記者詢問而回答有關衛生 署長緋聞事件,惟亦強調伊係經查證後所發表,故足以令在場聽聞之記者認定其 接獲歐巴桑提供關於當時衛生署代署長涂醒哲曾在辦公室與人發生性關係,僅因 提供消息之歐巴桑怕失去工作而不敢出來面對大眾之情。況依上開調取之刑案卷 所附原告新聞稿標題為「涂醒哲公私德攏歪」,可見原告己○○亦有以此緋聞事 件直指衛生署長私德不檢之意思,則在衛生署長緋聞案尚未真相大白,目擊證人 尚未出現指證下,原告己○○身為立法委員,為政治人物,言行動見觀瞻,在透 露尚未經人檢驗之消息時,理當更為小心,惟其竟隨即透露衛生署長涉及緋聞, 對於國家官員之名譽及政府形象之傷害均極大,而原告二人反據以對報導此項透 露內容之記者提出刑事訴訟,則在與系爭座談會宗旨、內容相印證下,被告乙○ ○針對政治人物隨意放話,又控告媒體之行為,雖以「濫告」、「問政品質低劣 的程度」、「不敢接受評論心態」、「本件是一個很好的負面教材」等較尖銳的 語氣批評,仍屬可公評之事項,揆諸首開說明,應認其所發表之上開言論尚非屬 不法,自不符合民法侵權行為之要件。
四、第查原告主張被告甲○○在座談會散布:「中國時報有一名記者楊天佑,在己○ ○第二次召開記者會時,只不過報導己○○去法院按鈴申告的動作,結果就莫名 奇妙成為被告」,事實是楊天佑被羅如蘭掛名於羅所撰寫一則誹謗報導,但在楊 君向庭上說明並未參與撰寫後,原告即撤回告訴。被告故意歪曲真相,強加原告 「莫名奇妙」濫告之惡名。被告進而譏諷原告:「像是『馬妞報報』這個節目, 讓人啼笑皆非,後來記者與己○○辦公室求證,結果從戊○○(己○○的先生) 口中獲知『涂醒哲在辦公室與女職員做愛做之 事,被歐巴桑撞見』。10月3日 記者會召開之前,記者向己○○辦公室助理求證『涂醒哲被歐巴桑撞見之事』時 ,助理回答:『我們有接獲檢舉』,而且又補述:『歐巴桑是在週末看到的』「 之後經過記者們向衛生署及負責清潔的歐巴桑求證後,結果發現:歐巴桑是星期 六及星期日是不上班的,因此根本不會發生撞見的事。」實則,二位原告與助理 從沒有提過「負責清潔的歐巴桑」,更沒有提「撞見」之事。迄今,也沒有任何 「清潔的歐巴桑」有被求證之事,被告杜撰不實,其動機係在造成原告信譽之傷
害等情,被告甲○○則否認有何傷害原告名譽之情事,並辯稱伊所涉加重誹謗部 分,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九二五號判決無罪在案,伊僅就可受公評之事 ,發表個人意見等語,經查中國時報記者楊天佑確曾因報導而遭原告提出刑事自 訴,後因實際撰稿人非楊天佑而經原告撤回自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雖原告 嗣後已對楊天佑撤回訴訟,然楊天佑亦確實無端受訟累,故被告甲○○對楊天佑 被訴事件之全程雖未全然了解,惟其所述之情形,亦非不實,自難認其此部分言 論有惡意中傷原告之意,又查前衛生代署長辦公室緋聞事件,係尚未確實查證、 經過眾人檢視之消息,已如前述,則原告己○○透露上開消息,是否得當,應屬 可公評之事項,另被告甲○○雖未證明原告戊○○有告知記者上開「辦公室緋聞 事件」,惟依上開調閱之刑案卷宗可知,該案被告羅如蘭曾稱:「記者林瑞萍提 供被告白心儀行動電話號碼而由被告進行電話採訪,當場並曾詢問自訴人戊○○ 與被告白心儀通話之意願」;該案被告白心儀稱:「其確曾二次撥打電話予自訴 人己○○,並均由自訴人戊○○代為接聽」等語,可知記者們從原告戊○○處亦 有獲上開「辦公室緋聞事件」些許消息,況被告甲○○整個發表言論過程,意在 表明原告輕率透露上開緋聞事件,而一般而言,原告己○○為立法委員,有言論 免責權,將來如有透露不實情形時,仍可因此脫免責任,從而被告甲○○在主觀 判斷上認定原告己○○透露上開緋聞事件,為濫用免責權,縱使原告堅稱伊從未 動用言論免責權等語,然被告甲○○亦至多係對言論免責權定義有所誤解而已, 此為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問題,既然立法委員之言論尺度為可公評之事項,且被 告甲○○所言尚屬有據,應認被告甲○○上開之言論尚無不法之侵權行為。五、再查原告主張被告丁○○於座談會稱:「我只提出一點,按照我所寫的狀紙,10 月3日己○○召開記者會指控涂醒哲在辦公室與女性助理發生性關係」。事實是 原告己○○在記者會及其他場合絕未做上開指控,也未聞有任何人提「女性助理 」一詞,又稱:「己○○在當天華視、中視與東森三個電視台新聞報導中同時播 出公開說到:『打掃的歐巴桑親眼看到並告訴我說她很惶恐,因為她也是受僱於 人』」。事實是原告己○○絕對未在任何場合說過「打掃的歐巴桑」,三台自不 可能播出「公開說到」。另造謠侮蔑原告戊○○「至於戊○○為什麼要告我?是 因為我寫過一篇文章,談到戊○○在選舉期間一個槍擊案子,後經證明是自導自 演是假的,因此他告我誹謗,其實我都有證據,我調出當時電視新聞的報導,了 解我可以掌控的事實有多少,有多少證據可以保護自己。」原告戊○○在當年競 選期間不幸遭受槍擊,腰部神經肌肉受相當嚴重損害,至今未癒,事證俱在。被 告對原告之不實攻訐,對原告造成嚴重名譽及信譽之傷害,至為明確等情,為被 告丁○○所否認,經查上開「衛生署代署長緋聞事件」,原告己○○確有透露予 媒體等情,已如前述,故被告丁○○在系爭座談會談及原告己○○在記者會指控 涂醒哲在辦公室與女姓助理發生性關係等語,縱引用詞句有所不精準,惟既仍有 事實依據,應認此部分,被告丁○○並無毀損名譽之行為。又查被告丁○○在系 爭座談會中稱「至於戊○○為什麼要告我?是因為我寫過一篇文章,談到戊○○ 在選舉期間一個槍擊案子,後經證明是自導自演是假的,因此他告我誹謗,其實 我都有證據,我調出當時電視新聞的報導,了解我可以掌控的事實有多少,有多 少證據可以保護自己」部分,從全部語氣觀之,被告丁○○僅單純提及其在一篇
文章中主張原告戊○○當年遭受槍擊係假的即被原告提出訴訟,被告丁○○如何 搜證保護自己之情事,主要意思顯非要彰顯原告當年遭槍擊是自導自演,故自難 認被告丁○○此部分言論,有毀損原告戊○○名譽之故意。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上之損失二百萬 元及登報道歉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 敘明。
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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