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98號
TPDV,104,重訴,498,201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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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綜上,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2項、第27 4條、第281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馬 德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反訴原告1,075,019元,及其中1 ,034,400元自104年6月30日至清償日止,其中40,619自104 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反 訴原告勝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 。至反訴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 駁回。
叁、本件本訴及反訴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 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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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